電子郵件信箱
pma142142@mail.taipe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郵購或現場購買(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光碟片)新臺幣50元或自行準備光碟片至本處領取者免費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或親自送達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秘書室(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次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為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資格摘要:E601010電器承裝業、E601020電器安裝業或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任一項符合
(1)E601010電器承裝業:丙級(含以上)。
a.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1020電器安裝業或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採人工領標或電子領標者,應檢附領標憑據以利查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開標方式: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各投標廠商僅可得標2組,依各組開決標順序如下:從第1組先開標,後開第2組,如A廠商已決標第1組並取得承包,則後開之第2組,A廠商之標單於第2組得視為有效標並可參與第2組投標與決標。
(二)本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報價皆含稅並以符合CNS或節能標章認可之產品為報價基準。
(三)本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交貨通知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1)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執行上限金額,金額為新臺幣 200萬元。
(2)機關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交貨通知單、交貨詳細表、折價詳細表、交貨地點明細表及交貨地點折價清單,通知項目、數量及交貨地點,通知廠商履約,交貨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通報期間自簽約日次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3)各次交貨通知單之履約期限以各交貨通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3月2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 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餘詳招標文件等。
(六)本採購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採人工領標者,得持原人工領標憑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並檢附原人工領標憑據辦理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6年度路外停車場照明設備零星修繕採購(第1組)
品項名稱_2
106年度路外停車場照明設備零星修繕採購(第2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