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ma190030@mail.taipe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郵購或現場購買(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光碟片)新臺幣50元或自行準備光碟片至本處領取者免費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或親自送達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秘書室(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資格摘要:E603040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F117010 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或F217010 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業其一即可
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3040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F117010 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或F217010 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業其一即可。(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電子領標者請自行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採人工領標者,應檢附人工領標憑據以利查核;自備光碟片至本處下載者,無須檢附領標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開標方式: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各投標廠商可得標2項(組),依各項(組)開決標順序如下:從第1組先開標,後開第2組,如某A廠商已決標第1組並取得承包,後開標之第2組,某A廠商之標單於第2組決標時則仍視為有效標單。
(二)本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報價含稅、安裝及拆除之工資並以取得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型式認可書之產品為報價基準。
(三)本採購案契約之上限金額第1組及第2組各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含稅),交貨通知單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2月2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3月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本採購案並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餘詳招標文件等。
(六)本採購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採人工領標者,得持原人工領標憑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並檢附原人工領標憑據辦理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_2
106年度消防設備更新修繕案(第2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