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ma000046@mail.taipei.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視實際需求於契約屆滿前3個月通知廠商依原契約價金續約之期程,並獲廠商同意後繼續執行,最長不得超過1年且增購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 630萬4,03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備光碟片至本處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者免費;招標文件(光碟片)新臺幣50元、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信封,郵資(票)新臺幣50元整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開標地點
本機關第2會議室(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或親自送達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秘書室(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
履約期限
自機關書面通知正式啟用數位化開單軟硬體設備開始租用日起2年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1、2僅須任一項符合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b.章程:須有從事「資訊服務」業務規定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營業項目代碼有「資訊服務業」字樣,即營業項目代碼為I301項下,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二)屬外國廠商者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非屬許可業類,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者:外國廠商應於投標前取得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三)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服務建議書及附件各20份(正本1份、副本19份)
(七)電子領標者請自行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採人工領標者,應檢附人工領標憑據以利查核;自備光碟片至本處下載者,無須檢附領標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1次投標,分段開標。採3階段進行,即第1階段資格標開標:廠商資格審查;第2階段依審查項目公開審查(日期另定);第3階段價格標開標:與審查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辦理價格標之開標(日期另定)。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餘詳招標文件等。
四、本採購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採人工領標者,得持原人工領標憑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並檢附原人工領標憑據辦理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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