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限屆滿,機關得要求廠商延長維護期限且廠商應配合,期限不超過3個月,每月維護費照原訂契約單價、數量計費,並依116年度預算審定數調整。另因機關維護需求增加或減少時,得以書面通知廠商變更後之維護項目、數量及維護期限,並依原訂契約單價計算,惟擴充後金額上限臺北市擴充金額不可超過458萬3,610元、新北市擴充金額不可超過339萬8,04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秘書室事務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以現金新臺幣50元整價購招標文件光碟1片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維護本處後續履約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秘書室事務股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詳[其他]第4點)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營業項目有資訊服務業(I301)、資訊軟體批發業(F118),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各項情形。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親自領取:自114年10月27日起至114年11月25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之辦公時間內,至本處秘書室事務股領取,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發售。
2.郵購領取:自114年10月27日起至114年11月25日止,郵購者須使用郵政匯票(現金不受理),匯票抬頭請開立「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並自備小型回郵信封連同回郵25元(掛號)或37元(限掛)放入郵購信封內,郵購信封上方並請註明郵購「115年度臺北市及新北市公車動態資訊系統維護服務」招標文件,請自行估量時間,並於領標截止期限內寄至本處領取地點(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
3.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得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採購招標文件電子檔。如系統無法正常執行時,請洽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網路中心。
其他:招標文件售價
招標文件每份售價50元整;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者,文件免費,惟須付系統使用費。電子投標暫不受理。
其他:開標地點
本處開標室(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
其他:決標方式
經評選優勝者,取得與本處優先議價權
2.本案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與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之聯合採購,採購金額共計新臺幣(以下同) 4,432萬8,434 元(臺北市2,428萬9,394元、新北市2,003萬9,040元)、預算金額共計3,634萬6,784元(臺北市1,970萬5,784元、新北市1,664萬1,000元),以共同招標分別訂約方式辦理,得標廠商議價決標後須與前揭機關分別簽訂「115年度臺北市及新北市公車動態資訊系統維護服務(臺北市)」、「115年度臺北市及新北市公車動態資訊系統維護服務(新北市)」契約。
3.後續擴充說明:履約期限屆滿,機關得要求廠商延長維護期限且廠商應配合,期限不超過3個月,每月維護費照原訂契約單價、數量計費,並依116年度預算審定數調整。另因機關維護需求增加或減少時,得以書面通知廠商變更後之維護項目、數量及維護期限,並依原訂契約單價計算,惟擴充後金額上限臺北市擴充金額不可超過新臺幣458萬3,610元、新北市擴充金額不可超過339萬8,040元。
4.履約期限: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如決標日期逾115年1月1日則依機關通知日起算)。
5.針對本案如有疑義、異議及檢舉事項,請向下列單位提出: 疑義、異議: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1月3日前,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釋疑期限為114年11 月17日。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對本案採購如認違法致損權利或利益,得向本處提出異議。檢舉:本處政風室檢舉專線27599959。
6. 115、116年度經費得依議會審議結果調整,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
7.本次更正公告異動部分係因部分文件誤植,須修正下列文件:03 資訊服務採購契約、05 評選須知(更正)、07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徵求服務建議書說明文件(更正)、08 115年度資訊服務採購契約(新北市)(更正)、09 115徵求服務建議書說明文件(新北市)(更正)、18 臺北市詳細價目表-第1項(更正),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2項規定,本次修正非屬重大變更,不延長等標期,惟因前述文件修正,請廠商重新領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115年度臺北市及新北市公車動態資訊系統維護服務(新北市)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