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增購權利,擴充期限以15個月為上限,擴充上限金額為新臺幣787萬5,000元,增購項目及內容依原契約工作項目之單價簽定擴充契約(下年度本案所需經費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部分,廠商應配合修訂或終止本契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秘書室事務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以現金新臺幣50元整價購招標文件光碟1片
開標地點
本處開標室(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秘書室事務股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1個月為籌備期,營運期詳附加說明
其他
1.餘詳本案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
2.自決標日次日起1個月為籌備期,營運期為籌備完成且經機關指定之日起15個月,籌備完成需提送車輛行照、職業小客車駕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3條規定之結訓證書供本處書面審核。
3.針對本案如有疑義、異議及檢舉事項,請向下列單位提出:
疑義、異議: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8月8日前,書面送達本處釋疑(一般運輸科承辦人施小姐,電話:02-27274168分機8559),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釋疑期限為111年8月12日。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對本案採購如認違法致損權利或利益,得向本處提出異議。檢舉:本處政風室檢舉專線27599959。
4.下年度本案所需經費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部分,廠商應配合修訂或終止本契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計程車客運業(G101031)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G201011),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各項情形。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親自領取:自111年8月2日起至111年8月19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之辦公時間內,至本處秘書室事務股領取,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發售
2.郵購領取:自111年8月2日起至111年8月19日止,郵購者須使用郵政匯票(現金不受理),匯票抬頭請開立「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並自備小型回郵信封連同回郵25元(掛號)或37元(限掛)放入郵購信封內,郵購信封上方並請註明郵購「111年度通用計程車納入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運輸服務」招標文件,請自行估量時間,並於領標截止期限內寄至本處領取地點(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 。
3.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得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採購招標文件電子檔。如系統無法正常執行時,請洽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網路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
招標文件每份售價50元整;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者,文件免費,惟須付系統使用費,電子投標暫不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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