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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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增購權利,後續增購擴充之價金依原契約工作項目、單價簽訂擴充契約,含後續擴充期程12個月(期間為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50萬元整,擴充經費由111年度預算項下支應。若111年度預算審議不通過或無其他經費來源,則後續擴充不成立,另如預算被刪減者,本處得保留調整契約價金權利。另後續擴充作業說明,詳
其他
1.餘詳本案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
2.針對本案如有疑義、異議及檢舉事項,請向下列單位提出:
疑義、異議: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1月26日前,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釋疑期限為截止投標日前一日(即109年12月2日)。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對本案採購如認違法致損權利或利益,得向本處提出異議。檢舉:本處政風室檢舉專線27599959。
3.本案履約期限為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若決標日逾110年1月1日,則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4.本案後續擴充部分,如得標廠商履約情形優良,將續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採限制性招標邀110年度得標廠商辦理,並依據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7項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二,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5.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倘開標結果廠商符合決標原則,得先辦理保留決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秘書室事務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以現金新臺幣50元整價購招標文件光碟1片
開標地點
本處開標室(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秘書室事務股
履約期限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詳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核准設立之I101061 工程技術顧問業(交通工程技師執照)、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或學校,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各項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親自領取:自109年11月23日起至109年12月3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30分之辦公時間內,至本處秘書室事務股領取,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發售
2.郵購領取:自109年11月23日起至109年12月3日止,郵購者須使用郵政匯票(現金不受理),匯票抬頭請開立「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並自備小型回郵信封連同回郵25元(掛號)或37元(限掛)放入郵購信封內,郵購信封上方並請註明郵購「110年『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案』暨「『市政府轉運站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營運案』暨『南港轉運站西站』營運績效評估」招標文件,請自行估量時間,並於領標截止期限內寄至本處領取地點(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 。
3.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得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採購招標文件電子檔。如系統無法正常執行時,請洽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網路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
招標文件每份售價50元整;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者,文件免費,惟須付系統使用費。電子投標暫不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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