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3 - 資料處理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限屆滿前視業務執行情形及需求,或因應本府臨時性專案業務增加調查之需求,經機關評估原得標廠商服務良好且無重大違約紀錄,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300萬元(116年擴充金額150萬元,117年擴充金額 150
萬元),116年擴充最後通知期限至115年12月15日止;117年擴充最後通知期限至116年12月15日止。其餘詳投標須知第七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能確實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15年12月20日為止,餘詳工作說明書。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本府範本者為「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 交通工程科 。
b.技師公會會員證。
(2)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 交通工程科。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附加說明
1.本案工作說明書誤植爰辦理更正公告,因本案於投標截止日前5日內更正且不涉及重大變更,爰毋須延長等標期。
2.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止,領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3.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15年2月24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聯絡電話:(02)2759-9741轉分機7522;傳真號碼:(02)2759-972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5年2月26日前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書面明細,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5.本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者,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若以電子領標者,不可延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系統重新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6.配合市府推動契約文件電子化政策,得標廠商須於決標後完成工商憑證申辦作業及以公司名義申請台北通,並向本府資訊局申請MyDoc電子憑證註冊,俾辦理契約文件電子化。
7.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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