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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機關得視工程執行情形及需求,單一標案於當年度擴充上限金額各600萬元,擴充最後通知期限至111年11月30日止,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2、111年度履約期限屆滿前,經機關評估廠商服務良好且無重大違約紀錄,112年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7款規定辦理擴充,單一標案擴充上限金額各1,000萬元,擴充最後通知期限至112年11月30日止,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3、全文規定詳本案投標須知第7點規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交工處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50元,郵寄80元(可悠遊卡付款)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交工處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線上繳納押標金指定帳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交工處秘書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至111年11月30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詳契約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一)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
1.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二)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需符合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E0603080(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之一。
二、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保證金:新臺幣85萬元。
2.保固保證金:結算金額之3%(仟元以下捨去)。
3.履約期限:決標日至111年11月30日通知期限或上限金額用罄止(餘詳契約第7條)。
4.本案採總價決標(即以標封內所附詳細表各項目之複價總和),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依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採購注意事項」辦理。
5.本案採複數決標,依評選結果之最有利標廠商序位辦理1~2分項之決標作業。投標廠商投標書僅需投1份,適用2個分項,但本標案之最有利標廠商僅可得1標,得標後其他分項自動失效,決標順序先決第1分項(111年度交通號誌及管道工程案1)、後決第2分項(111年度交通號誌及管道工程案2)。
6.「服務建議書」及「簡報」綜合評定分數,評選辦法詳閱評選須知,服務建議書以不超過80頁為限,共計15份。
7.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止,領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8.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11年2月14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聯絡電話:(02)2759-9741轉分機7214;傳真號碼:(02)2759-97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2月1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9.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書面明細,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10.本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者,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若以電子領標者,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 變更招標文件者,不可延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系統重新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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