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e11072@mail.taipei.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50元,郵寄80元(可悠遊卡付款)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線上繳納押標金指定帳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至112年11月20日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兩者先屆者
廠商資格摘要
(一)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代碼E603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代碼:CC01080)、電子材料批發業(代碼:F1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代碼:F219010)之一。
(二)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保證金:新臺幣315萬7,000元
(2)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計算至仟元,仟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3)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至112年11月20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餘詳契約第7條及補充說明)。
(4)「服務建議書」及「簡報」綜合評定分數,經公開評選優勝者為最有利標廠商,評選辦法詳閱(評選須知)服務建議書頁數以不超過60頁為限,共計15份。
(5)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止,領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6)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11年1月17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聯絡電話:2759-9741#7211;傳真號碼:2759-97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1月21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7)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書面明細,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8)本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者,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若以電子領標者,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變更招標文件者,不可延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系統重新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9)本案為111-112年度連續預算,爰擬於投標須知中載明:「本採購案預算來源為111-112年度連續預算,如因政策改變,廠商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或所需經費刪減以致無法執行時,本處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廠商不得要求所失利益。」
(10)「111至112年度控制器裝設及購置」案依投標須知第5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惟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投標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