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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勞務採購契約期滿後,如契約存續期間內原得標廠商服務良好且無重大違約紀錄,經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依原契約內容及單價擴充契約,擴充期限最多為12個月,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62萬6,940元整。前述增購年度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法定預算額度為限,後續擴充年度預算若未奉核准編列時,後續續約約定無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50元,郵寄80元(可用悠遊卡付款)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b.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3080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E601020電器安裝業之任一證明。
c. 廠商納稅證明。
(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
1.廠商應提出曾完成製造、供應或承作維修本案系統能力之證明(如驗收紀錄、結算證明)。
2.提出正式受僱人員或從業人員,得有原廠訓練認可維修本系統軟硬體設備,具有專門技術、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文件(應提出僱用或勞保等在職員工證明文件,與原廠核發之檢定證明、合格證書等其他類似之文件)。
(三)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其情形:本案系統係獨家開發之資訊可變標誌系統,廠商投標前請至設備地點了解相關系統運作狀況,投標時應提出現有取得原廠之技術支援與零組件及軟體後續供貨等授權證明之書面文件。
二、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計算至仟元,仟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2)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3)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餘詳契約第7條及工作說明書)
(4)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止,領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5)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1月4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聯絡電話:2759-9741#7211;傳真號碼:2759-97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0年11月9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6)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書面明細,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7)本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者,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若以電子領標者,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 變更招標文件者,不可延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系統重新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8) 本採購案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於完成招標程序(即有決標對象)後,如預算未能於辦理期程前一年度11月30日完成審議,先辦理保留決標,依投標須知第59點第4款約定辦理有條件決標,俟預算經臺北市議會交委會審議後再決標予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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