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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50元,郵寄80元(可用悠遊卡付款)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210日曆天完成所有工作事項
廠商資格摘要
一、■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交通工程。
b.技師公會會員證。
二、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交通工程。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三、■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 交通運輸或智慧運輸 。
四、■學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五、■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其他證明文件:當年度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七、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更正事項如下:
一、【更正事項說明】
(一)更正工作說明書電子檔(原上傳檔案誤植)
(二)更正投標須知第47點投標文件效期為60日。
(三)更正契約文件一覽表頁碼。
二、以上變更文件異動:工作說明書、投標須知、契約文件一覽表。
三、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四、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08年3月29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1)決標日期:預定開標日後30日內
(2)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計算至仟元,仟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3)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
(4)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210日曆天完成所有工作事項,並提送期末報告書予機關審查,且於期末報告審定完成機關發文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成果文件供機關辦理驗收。詳工作說明書。
(5)「服務建議書」及「簡報」綜合評定分數,經公開評選優勝者,取得與本處優先議價權,評選辦法詳閱評選須知;服務建議書頁數以不超過80頁為限,共計18份。
(6)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止,領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7)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8年4月8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聯絡電話:2759-9741#7217;傳真號碼:2759-97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截止投標前1上班日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8)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書面明細,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9)本勞務案採購之預算來源為交通部補助經費,如因政策變更,廠商依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或所需經費未獲交通部通過或部分刪減以致無法執行時,本處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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