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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限屆滿後,經機關評估原得標廠商服務良好且無重大違約紀錄,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後續擴充,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51萬3,237元整(每月維護費用依原訂契約計費,並加計高低壓、空氣檢測各1次),擴充最後通知期限至108年3月31日止,並以原契約項目及單價辦理。前述增購108年度預算以經臺北市議會通過之法定預算額度為限,預算若未奉核准編列時,後續擴充約定無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50元,郵寄80元(可悠遊卡付款)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107 年1月1日至107 年12 月31日之期間
廠商資格摘要
一、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檢附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二)E606010用電設備檢測(檢驗)維護業(檢附地方政府審查合格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
二、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決標日期:同開標日。
(2)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仟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3)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4)履約期限:廠商應於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5)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止,領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6)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7年12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聯絡電話:2759-9741#7216;傳真號碼:2759-97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截止投標前1上班日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7)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書面明細,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8)本案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採購案件,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9)於完成招標公告、審標、訂定底價、議價程序(即有決標對象)後,於11月30日前應先辦理保留決標,再於11月30日之後或於議會完成預算審議後再決標予廠商。
(10)本案公告底價為新臺幣1,800,000元整。
(11)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無變更招標文件,投標廠商仍可沿用前已電子領標下載之招標文件。
(12)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得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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