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e10716@mail.taipe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100元,郵寄130元(悠遊卡可付款)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270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如「交通控制或監控系統工程」或其他系統工程中附加至少含車輛偵測器、資訊可變標誌、閉路電視監視、車牌辨識、無線電傳輸、電腦等至少3項目。
(二)廠商具有公共工程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情形:如「交通控制或監控系統工程」或其他系統工程中附加至少含車輛偵測器、資訊可變標誌、閉路電視監視、車牌辨識、無線電傳輸、電腦等至少3項目。
二、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決標日期:同開標日
(2)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仟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3)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2%。
(4)履約期限:應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270日內竣工。
(5)本案採總價決標(即以甲方標封內所附詳細表各項目之複價總和),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6)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止,領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7)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6 年10月3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聯絡電話:2759-9741#7216;傳真號碼:2759-97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截止投標前1上班日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8)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書面明細,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9)本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者,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若以電子領標者,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 變更招標文件者,不可延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系統重新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10)本採購案之預算來源為106年度及107年度臺北市交通改善工程-臺北市交通監控系統工程預算,如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合公共利益者,或所需經費刪減以致無法執行時,本處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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