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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06年度機關得視工程執行情形及需求,各標於當年度擴充金額上限最高至2,500萬元,最後通知期限最遲至106年11月15日止,並以原契約內容及單價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100元,郵寄130元(可用悠遊卡付款)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至106年11月15日止(第1、2分案為7月15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需符合下列之一;
(一)E601010電器承裝業:■丙級(含以上)。
a.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二)EZ06010交通標示工程業
(三)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二、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決標日期:同開標日
(2)履約保證金:每標各參佰玖拾壹萬元
(3)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計算至仟元,仟元以下無條件捨去,各標分別繳納)
(4)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至106年11月15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惟應於106年7月15日前完成第1及第2分案所有通知路口)
(5)本案屬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得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提供決標單價電子檔。
(6)本案採總價決標(即以甲方標封內所附詳細表各項目之複價總和),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7)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上限金額,每標各為參仟玖佰壹拾參萬元。
(8)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止,領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9)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6年2月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聯絡電話:2759-9741#7216;傳真號碼:2759-97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截止投標前1上班日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10)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書面明細,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11)特殊檢驗項目之材料檢驗費,以機關原列預算單價訂約,不隨決標總價調整。
(12)本案保險費係以原契約單價給付,不隨決標比例調整。
(13)本案採複數決標,其情形以同質採購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辦理。各投標廠商僅可得標1項(組),依各項(組)開標順序如下:本案開標順序先開第(一)標、次開第(二)標、最後開第(三)標,如第(一)標開標結果由某A廠商取得承包資格,則某A廠商於第(二)標及第(三)標之標單視為無效標單。
(14)更正公告:修正725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內照式標誌工程(預約單價發包)補充說明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