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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勞務採購契約期滿後,如契約存續期間內原得標廠商服務良好且無重大違約紀錄,經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依原契約內容及單價擴充契約,擴充期限最多為12個月,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7萬4,600元整。前述增購年度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法定預算額度為限,後續擴充年度預算若未奉核准編列時,後續續約約定無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50元,郵寄80元(可用悠遊卡付款)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E603080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 、F213040精密儀器零售業、E701030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或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二、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決標日期:同開標日
(2)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計算至仟元,仟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3)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4)履約期限:自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機關)通知日起開工至106年12月31日止。
(5)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止,領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6)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月6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聯絡電話:2759-9741#7216;傳真號碼:2759-97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截止投標前1上班日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7)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書面明細,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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