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1號3樓
電子郵件信箱
xi018142@mail.taipei.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004,933,289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履約期間:
(1)土開基地範圍內之捷運共構設施(含本標捷運建築裝修、水電環控工程及全線土開基地範圍電扶梯/電梯工程),增購金額預計約為新臺幣(下同)8億6,000萬元.
(2)土開基地範圍內之土開大樓共構工程(含捷運設施共構樓層及其以下樓層部分,不含前項捷運設施),增購金額預計約為68億元.
(3)共同管道工程,長度約10公里,預計約為14億5,000萬元.
(4)中華路施工期間交通疏導道路工程,預計約為9,000萬元.
2.合計增購金額:上述項目合計約新臺幣92億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開標地點
105037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1號9樓第1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037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1號3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NTP)起2,310日完工,餘詳附加說明8.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訂定之一般條款,經工程會100年7月1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39240號函示尚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
二.特定資格: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曾完成下列之工程實績:
1.一般實績:土木建築工程,其單次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72億14萬元或累計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80億35萬元.
2.專業實績:高架橋梁工程(預力橋或鋼構橋),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廠商,其單一契約中高架橋梁部分之工程長度超過2,000公尺.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
若單獨廠商投標: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18億3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正本或影本),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5億2萬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三)採共同投標廠商之一般實績、專業實績、實收資本額、權益等規定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1)查詢日期、(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a.b.c.d.e.、(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詳細規定詳投標須知第13點(二).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依營造業法第69條第2項規定不得單獨投標.
2.本案招標文件領取方式採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本處不提供現場領標及郵遞購領,電子招標文件費新臺幣500元整.
3.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4.本公告登載開標時間,係開啟標封及資格審查日.
5.本案為第2次公開招標之開標,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如有合格廠商投標,即辦理開標作業.
6.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評選方式詳評選須知.
7.預計決標日期:開標日後50日內.
8.履約期限:自開工日(NTP)起2,310日完工,商業營運日(RSD)加15個月竣工.
9.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3家為上限.
10.預付款為訂約總價之10%.
11.履約保證金為訂約總價之8%,保固保證金為本工程結算總金額(不含植栽工程之結算金額)之1%.
12.本採購案依「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規定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同意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招標公告公告委員名單.
13.本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投標書標價超過公告之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1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6月23日(含)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於疑義處理結果,預定111年7月14日前以書面或更正公告方式回覆請求釋疑廠商.
15.採共同投標,請注意投標須知第14點廠商特定資格(三)2.之財力規定,以共同投標廠商投標之每1成員,無論以實收資本額或權益提出,除符合規定外,各成員財務狀況均應符合(三)1.(2)及(3)之規定,即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且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應附證明文件:投標廠商之財務報告及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
16.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新冠肺炎疫情及配合本府政策,人員進入本機關一律配戴口罩,未配戴者禁止進入洽公;必要時評選作業須配合(視訊/實體)簡報.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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