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2臺北市北投區大業路527巷86號3樓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354,413,417元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大業路527巷86號4樓第1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大業路527巷86號2樓秘書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鋼筋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水泥及其製品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須同時符合下列各項資格:
(1)綜合營造業:甲等(代表廠商)。
(2)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
(3)冷凍空調工程業:乙等(含以上)。
2.本標允許異業共同投標,家數以3家為上限。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9,600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億6,400萬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4)採共同投標廠商之每一成員,其實收資本額不低於上述規定金額乘以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或每一成員其權益不低於上述規定金額乘以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且各成員財務狀況均應符合(2)、(3)之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詳投標須知第十三、(二).1.(3)規定。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查覆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1.預定決標日期:開標次日起50日。
2.履約保證金為訂約總價之8%。
3.招標文件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2月22日前以傳真、書面送達招標機關,或以e-mail傳送至tq8037@gov.taipei請求釋疑(逾期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2月23日前以書面或以e-mail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本次招標文件無異動,廠商可採用第4次招標之電子領標憑據投標。
5.本次招標不受3家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限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