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1號9樓
電子郵件信箱
paoyun@trts.dorts.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屆滿,但新契約尚未訂定時,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延長契約效期至多1個月,其價款依照本契約詳細表所訂價額核計之,延長期間之費用上限不逾新臺幣21,100元。費用須待機關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再行支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1號9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免費,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不得因假日或郵遞延誤投標而提出異議;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者,文件免費,惟須付系統使用費。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1號8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1號9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廠商僅須符合任一項資格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2.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機關、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登記證之營業項目須包括有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營業項目代碼J101010住宅及建築清潔服務業、或與本案相關之行業。)
2.廠商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信用證明資料,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2.本案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3.預定決標日期:同開標日期。
4.本標的無給付預付款,不辦理初驗。
5.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
6.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7.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8.本採購案決標原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辦理,得優先決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場。
9.機關於本契約期限屆滿前係奉臺北市政府核定裁撤、合併、移轉、他遷,依下列情形之一執行:
(一) 機關得終止契約,並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之,廠商不得要求給付賠償金。
(二) 機關得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5項次規定辦理契約變更,並以行文通知廠商後續將由更名後之機關接續履約。
10.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12月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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