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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3個月之權利,惟不超過108年3月31日為限,延長期間之價款依原訂契約詳細表所訂核算付款,其費用上限不逾新臺幣6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一路265號2樓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一路265號2樓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代碼【I3】資料服務業或與本案相關之行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得標廠商須繳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5,000元整。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3月1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7年3月1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聯絡電話:02-26539858分機3288、傳真02-26538799、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一路265號2樓)。
3.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4.本案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
5.若開標日及截止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標及開標。
6.本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單,改採限制性招標。
7.本案履約地點包含新北市新店區與中和區。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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