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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一路265號2樓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一路265號2樓秘書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標案採用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廠商須為甲等綜合營造業。
二、特定資格:
(一)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1)一般實績: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完成下列之建築工程實績,單次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43億元,或累計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59億元。
(2)專業實績: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曾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帷幕牆工程契約,其帷幕牆工程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700萬元或數量不低於6,000㎡,或帷幕牆工程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68億元或數量不低於15,000㎡。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3,590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 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 2,991萬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6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或以e-mail傳送至tsl@trts.dorts.gov.tw)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7月1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2.預付款給付:決標金額之百分之10。
3.非屬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或臺星經濟合作協定(ASTEP)會員國之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4.廠商應依勞基法修正後之勞動條件及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投標。
主旨:辦理CZ207H標「臺北藝術中心接續工程(第一標)」招標案第1號補充規定公告事項。(106年7月6日北市東工字第10630217200號)
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公告事項:
一、第1號補充規定:
(一)預算金額修正為359,938,515元。
(二)投標須知第14點(一).1.單次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修正為不低於新臺幣1.43億元,或累計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59億元。第14點(三).實收資本額修正為不低於新臺幣3,590萬元,權益修正為不低於新臺幣2,991萬元。
(三)修正投標證件審查表,如附件。
(四)修正工程價目單電子檔,請依修正後之電子檔填列報價。
(五)領標及截止投標時間暨開標時間均維持不變。
二、廠商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第1號補充規定及其附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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