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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l@trts.dorts.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一路265號2樓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一路265號2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算2,640日曆天完工,商業營運日+15個月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捷運工程局之契約及一般條款第23版(工程會施工綱要版)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
2.本標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2家為上限。
二、特定資格:
(一)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下列之工程實績:
(1)一般實績:土木建築工程,其單次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4億元,或累計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10億元。
(2)專業實績:明挖覆蓋車站或明挖覆蓋隧道工程,或含開挖深度在15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3)採共同投標廠商之每一成員,其工程實績不低於上述(一)之(1)一般實績規定金額之二分之一,且至少應有一成員其工程實績必須符合(一)之(2)專業實績之規定。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11億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9.1億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其他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8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或以E-MAIL傳送至tsl@trts.dorts.gov.tw)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9月1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2.預付款給付:決標金額之百分之10。
3.非屬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或臺星經濟合作協定(ASTEP)會員國之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4.廠商應依勞基法修正後之勞動條件及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投標。
主旨:辦理CQ870標「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工程)CQ870區段標工程」招標案第1號補充規定及廠商疑義答復公告事項。(106年9月12日北市東工字第10630804000號)
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公告事項:
一、第1號補充規定:
(一)「CQ870區段標招標公告廠商疑義回復彙整表」中所提修正文件部分,將另以第2號補充規定公告修正,請密切注意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更正公告。
(二)原訂領標及截止投標時間106年9月20日上午9時整,延至106年9月27日上午9時整,原訂開標時間106年9月20日上午10時整,延至106年9月27日上午10時整。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9月18日前(逾期不予受理),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或以E-mail傳送至tsl@trts.dorts.gov.tw)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前,以書面(或以E-mail)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二、廠商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第1號補充規定及「CQ870區段標招標公告廠商疑義回復彙整表」(共28頁)。
主旨:辦理CQ870標「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工程)CQ870區段標工程」招標案第2號補充規定公告事項。(106年9月20日北市東工字第10630804600號)
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公告事項:
一、第2號補充規定:
(一)頒布本標修正文件,詳如修正招標文件清單共3頁。
(二)預算金額修正為11,087,787,013元。
(三)修正CQ871、CQ872B、CQ874A及CQ814D標工程價目單電子檔,請依修正後之電子檔填列報價。
(四)領標及截止投標時間延至106年10月6日上午9時整,開標時間延至106年10月6日上午10時整。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9月25日下午5時30分前(逾期不予受理),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或以E-mail傳送至tsl@trts.dorts.gov.tw)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10月3日前,以書面(或以E-mail)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二、廠商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第2號補充規定。
主旨:辦理CQ870標「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工程)CQ870區段標工程」招標案第3號補充規定公告事項。(106年9月22日北市東工字第10630804700號)
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公告事項:
一、第3號補充規定:
(一)修正CQ871及CQ872B子施工標特定條款第05122章。
(二)領標及截止投標時間暨開標時間均維持不變。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9月27日下午5時30分前(逾期不予受理),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或以E-mail傳送至tsl@trts.dorts.gov.tw)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10月3日前,以書面(或以E-mail)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二、廠商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第3號補充規定及廠商疑義回復彙整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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