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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三二0號(本校行政大樓3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市立啟聰學校特種基金保管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三二0號(臺北市立啟聰學校總務處)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60日內竣工(詳契約主文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採用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定之範本(111年01月10日府授工採字第1110100440號函修頒版),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專業營造業:E103111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E102011土木包工業(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3月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截止期限前1日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廠商負責人授權代理人全權代理「參與開標或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及相關事宜,請代理人務必攜帶授權書正本及身份證明文件供本所查驗。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1月2日工程企字第10900230431號函 ,為避免部分廠商未電子領標, 而係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加值方案線上瀏覽招標文件並下載後投標之異常情形,投標廠商皆須檢附領標憑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進入本校務必配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出示施打疫苗或3日內抗原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請廠商提早進入本校並配合防疫措施,以免遲到損害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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