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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如經本校採購小組委員暨需求單位召開審查會議決議,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機關保留與之就原契約採購項目及條件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期間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並以原契約約定內容及價格計價核算,擴充金額上限84,686元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三二0號 臺北市立啟聰學校總務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詳契約主文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據臺北市政府頒訂範本(採用113年2月1日府授工採字第1133003269號函修頒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並依學校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IZ12010人力派遣業、J701080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J801030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或J802010運動訓練業、I103060 管理顧問業。 或其他提供救生員服務之專業廠商,檢附以下機構資料及執業人員資料: (1) 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聘請領有專業技師證書或內政部核發相關執業證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3月11日 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截止期限前1日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