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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1次(112年),本案於履約期限1個月前,機關得召開廠商服務績效審議會議,審議結果通過得續約1年,後續擴充金額上限246萬,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三二0號(本校行政大樓3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市立啟聰學校特種基金保管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三二0號(本校總務處))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31日(詳契約主文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據臺北市政府頒訂範本(採用109年08月25日府授工採字第1093014792號函修頒
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並依學校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小客車租賃業(G101041、G101051遊覽車客運業、G101011公路汽車客運業或G101021市區汽車客運業)或與本採購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應檢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底價:新臺幣:單價1,968元.總價236萬1,600元整。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2月27日17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截止期限前1日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進入本校務必配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出示施打疫苗或3日內抗原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之後每7日進行1次抗原快篩或 PCR 檢驗為原則。請廠商提早進入本校並配合防疫措施,以免遲到損害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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