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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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366號事務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一) CC01030 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二) E601020 電器安裝業
(三) 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四) F113020 電器批發業
(五) 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六) F213010 電器零售業
(七) 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八)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投標廠商應檢附:(一)納稅證明擇一檢附:1.營業稅繳稅證明。2.所得稅證明。(二)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三)投標廠商聲明書。(四)其他文件:1.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2.分包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3.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於113年3月26日前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本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另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期限為113年3月26日(自期限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 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三、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四、副本需配合採用臺北市政府電子文件服務平台(MyDoc)製作電子契約。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