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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110年、111年以原契約決標單價、約定事項及當年度審定預算(每年預估為19萬7,820元)後續擴充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36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1.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2.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3.IZ01010 影印業
4.I601010 租賃業
5.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二)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相關規定請參閱投標須知。
2.所得稅證明:相關規定請參閱投標須知。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一)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二)其他文件:
1.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2.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1日以1日計)期限(108年12月13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收件日之前1日(108年12月17日)。
二、投標時應檢附投標廠商規格審查表含型錄(正本或彩色影本),並針對規格明細依序以色筆標出並註明出處,型錄之提供必須由製造廠商或代理商印製。為確保本校採購品質,投標廠商得自行編製型錄,提供校方審查。投標廠商所提供之型錄如為原文(外文)者,請併同檢附中文翻譯本,如未檢附型錄或中文翻譯本,為不合格廠商。型錄製作不能直接引用製造廠商或代理商等網站下載者做為型錄,否則視為不合格廠商。得標廠商供應之財物,如涉有仿冒或專利或商標權或專利總代理權之糾紛,責任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三、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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