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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辦理服務績效審議委員總評分之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109年得獲得續約;續約1次1年、以1次為限,擴充金額依108年度決標價格核計,續約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101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101號3樓總務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需為合法立案廠商且未經依政府採購法停權者其他證明文件: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二、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801011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IZ12010人力派遣業、IZ99990其他工商服務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107年12月25日上午9時0分辦理開標。
二、投標廠商應附證明文件:
(1)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電子領標廠商,領標繳費後,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投標封套內以供審查。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納稅證明(需提供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
(4)信用證明(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3種圖章,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107年12月20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107年12月22日。
四、本案得標廠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決標金額的百分之十。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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