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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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655號自強樓1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655號總務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丙等(含以上)(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之信用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開標時請廠商"務必出席",以保障⾃⾝權益:
1.本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不明確、不⼀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
錯誤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如係明顯打字
或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者,得允許廠商更正。
2.廠商負責⼈如未到場或代理⼈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
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1/4期限(114年5⽉23⽇)前
以書⾯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於前項疑義之期限,依採購法施⾏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最後釋疑之次⽇起算⾄截⽌投標⽇或資格審查截⽌收件⽇之⽇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114年5月27日前);前述⽇數有不⾜者,截⽌⽇⾄少應延後⾄補⾜不⾜之⽇數,並以書⾯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