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台北市內湖路一段520號
電子郵件信箱
liang622@mail.nihs.tp.edu.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工作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本校得於履約期限屆滿前,要求維護廠商延長維護期限,惟期限延長以不超過1個月為原則,維護費用依原契約項目計算,未滿1個月,依實際天數按比例辦理,增購金額上限為7萬2,694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台北市內湖路一段520號總務處文書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審定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證明文件影本
I901011保全服務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如本案因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否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證據,應重新領標取得新之領標憑據,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德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11月1日起至11月8日前(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期限前);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1日,即11月7日。
3.履約保證金:新台幣87,000元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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