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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以統包工程加上責任施工之發包策略,由施工廠商搭配設計單位自行選用適當之材料及工法,於保固期間修復改善機制以達本工程之最大效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50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設計14日曆天,施工60日曆天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需同時符合施工廠商及設計廠商資格【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 2 家為上限;符合所有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或【由施工廠商為投標廠商,就其他應符合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代之】。
一、施工廠商應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
(1)E101011 綜合營造業 丙等含以上
(2)E102011 土木包工業
(3)E801060 室內裝修業。
二、設計廠商應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應附相關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
(2)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或結構工程)。
(3)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科別:土木或結構工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二、相關期程說明:
1.請求釋疑:投標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5年6月5日17:00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5年6月11日17:00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2.開標日期:115年6月16日上午9:30 本校國際交流中心。
3.評選日期:6月下旬,開標後以電話通知。
4.聯絡人:總務處凌組長,電話:02-28313114 分機 403。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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