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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計於決標後90日內,擴充採購17台本案得標之標的,依原契約金額、項目、條件辦理後續採購,預估擴充採購金額上限為395,348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2段23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2段235號
履約期限
106年3月31日以前將採購標的安裝測試完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冷凍空調業: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業登記證及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二、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應於106年3月31日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成淵高中事務(指定之場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約定。
二、窗型冷氣機、白色波麗夾板0.4以上封窗。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06年2月22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1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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