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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2段235號總務處庶務組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2段235號行政大樓三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2段235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3日內開工,50日內竣工(日曆天)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1.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者。
2.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4.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1)廠商聘僱人員具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或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技術人員證照影本、複訓證明及相關投保證明;(2)廠商須具有乙級電氣承裝業或乙級以上並具有該年度同業公會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公告底價新台幣148萬元。
2.於機關通知日起3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50日竣工(日曆天)。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111年4月15日起算,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本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另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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