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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2段235號總務處庶務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2段235號總務處庶務組
履約期限
本契約自決標日起生效,廠商應於第一順位為115年6月24日至6月26日,第二順位為115年6月23日至6月25日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902011旅行業。
(2)其他證明文件:交通部觀光署核發之旅行業執照(旅行業管理規則第6條)。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 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附加說明
1.本契約自決標日起生效,履約期限囊括整個履約期程(出發前配合事項、行程完成後製作書面送驗文件),廠商應於第一順位時間115年6月24日至6月26日或第二順位時間115年6月23日至6月25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履約日期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機關並保留最後更動權利。
2.本案於115年3月6日上午9時00分於行政大樓三樓會議室舉行開標,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依照投標順序於115年3月9日上午10時30分,參與評選之簡報及答詢,簡報地點: 行政大樓三樓會議室。評選會議若異動,另行通知。
3.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算,請於115年2月26日17:00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釋疑,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本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另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即115 年 3月2 日)。
《更正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及規格說明暨補充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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