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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336號(校史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336號(總務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J902011旅行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旅行業執照(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尚在有效期內之旅行業執照;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6條)。
3.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4.納稅證明資料(最近1期之申報書收執聯、繳款書收執聯或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為環保考量及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與「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第七條,本採購案僅提供電子領標,請於政府採購領標系統網站,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免費(不含中華電信處理費)。
2.本採購案之疑義,請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釋疑提出期限為110年9月13日止)。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釋疑回復至110年9月17日止)。
3.本案因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不再採用。
4.本案採固定費率給付。
5.本案經資格審查通過後之廠商,另行函知開標結果,評選會議時間,訂於110年9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假本校校史室召開。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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