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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5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招標文件新臺幣500元,現金支付(郵寄請附回郵100元)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56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56號總務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採用本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為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或得以承攬關於中央監控系統之公司登記資料之證明文件、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民國106年7月13日以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
3.保固期:本工程非結構物由廠商保固[3]年,結構物由廠商保固[5]年。
4.付款方式:於工程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款。
5.請投標前須至現場實地勘查,充份閱讀相關之設計圖、施工圖及標單詳細表內容,並以其專業知識予以識別判斷,其報價包括工程所需建築、機電材料、施工費用、機械設備及其它一切費用在內,並已充分考慮任何因素可能導致的市場價格波動等情況,並擬定確實可行之施工計畫.詳細估算後投標,以避免日後履約爭議。
6.工期計算:工程應於機關通知日起3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21日內竣工,以工作日計。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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