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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6號(總務處/文書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本校需求修改之。
廠商資格摘要
1、設立或登記證明:CB01020 事務機器製造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等與本案相關之營業項目代碼及營業項目,或得以製造、販售事務性機器設備(明列種類)之業務者,或公司或行號經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
2、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有效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表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退票記錄之證明文件(必須有查覆單位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其他需檢附之資格請詳閱投標須知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公告底價新臺幣2,352,000元(依臺北市政府106年05月05日府授工採字第10631008301號函辦理)。
2.履約保證金額度:116,000元。
3.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10月2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4.本案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預計決標日期106年10月31日。
5.本案依採購法第48條規定:「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爰本案可縮短等標期,並且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6.各履約項目請廠商務必參考招標規格、需求補充及空白標單(含備註)。
7.收受投標文件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2時至5時。(逾截止期限視為不合格)
8.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不得。
9.本案提供機器並完成安裝日期:106年12月31日前。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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