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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6號(總務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營業項目及代碼為「土木包工業(E102011)、依營造業法領得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之公司或行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期限自公告日起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至105年09月09日下午5時止。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105年09月12日止。
二、應檢附以下資料
(一)資格審查表。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人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
(三)各種證件影印本:
1.符合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廠商資格」規定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綜合營造業登記證與承攬工程手冊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3.納稅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電子領標之廠商電子憑證證明資料。
5.其餘應備文件請於投標前參閱資格審查表所列項目逐一檢查。
三、請隨時注意本案更正公告。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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