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6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3段220號9樓
電子郵件信箱
bs-10936@mail.taipe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不足1年部分(110年10月、11月、12月)納入後續擴充範圍,小計32萬364元;另為因應本契約屆滿後,考量新年度契約尚未訂定前之執行空窗期,本所得以原契約價金、條件繼續延長契約之執行,再保留至多3個月契約之後續擴充權利,小計32萬364元,後續擴充至多6個月,擴
充金額總計64萬728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3段220號9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3段220號9樓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業項目需有(經濟部所營事業代碼對照表8.0「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IZ12010人力派遣業」)等可以參加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108萬8,880元整。
※新增空白詳細價目表檔案,其餘未修正。
招標文件領取⽅式及地點
⾃公告⽇起⾄截⽌收件⽇⽌,廠商得以下列⽅式領標:
1.電⼦領標:請⾄「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2.電⼦領標者,領標憑據應併同投標文件紙本⼀併置入投標封套內以利查核,如未檢附或該領標憑據非本標案者,開標時經本所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憑據者,依投標須知第五⼗七條之規定判定為無效標。
3.本採購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電⼦領標者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並檢附更新後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投標。
其他
1.本案依本府「預算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前採購辦理原則」,屬經常持續性且執⾏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之業務採購案件,得先⾏辦理決標,並以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59點第4項第4⽬規定辦理。
2.開標⽅式:本案為1次投標全部開標,開標⽇期:109年12⽉1⽇。
3.本案無給付預付款;不收取押標⾦、履約保證⾦。
4.不採⾏協商措施、本案不限定中⼩企業參與。
5.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四分之⼀(⺠國109年11⽉18⽇)以前,以書⾯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之期限將不逾截⽌投標⽇或資格審查截⽌收件⽇前⼀⽇(⺠國109年11⽉30⽇)以前,以書⾯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電話:29365522#321,傳真:29365036,地址:臺北市文⼭區⽊柵路3段220號9樓秘書室)。
6.開標⽇及截⽌投標⽇如遇機關因故宣布停⽌辦公⽇,順延以次⼀辦公⽇辦理開標。
7.最低標廠商總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之處理⽅式及決標後單價調整事項,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8.本案已公開預算⾦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重申本採購案履約期限為110年1⽉1⽇⾄110年9⽉30⽇⽌,共9個⽉,有保留後續擴充。
10.重申因配合本府電⼦化核銷作業政策,將以雲端電⼦發票取代傳統紙本之單據或發票,廠商應於第⼀次請領契約價⾦前完成電⼦統⼀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時提出電⼦統⼀發票,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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