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A09 已決標公告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會議室第2備援發電機汰換案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決標日:108/02/23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超馬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49,000
原始預算
$ 378,672
底價金額
$ 355,000
決標折數
70.14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機關代碼 3.79.49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61 電動機, 發電機, 變壓器及其附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機關代碼 3.79.49
單位名稱 民政課
機關地址 116臺北市 文山區 木柵路3段220號9樓
聯絡人 黃如郁、鄭全祐(208)
聯絡電話 (02) 29365522 #321
傳真號碼 (02) 29365036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8/03/06 14:30
原公告日期 108/02/23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文山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環境保護產品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採購契約範本
投標廠商家數 4
廠商代碼 23869328
廠商名稱 超馬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235 新北市 中和區 興南路2段114巷21弄4號
廠商電話 (02) 29469866
決標金額 249,000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8/04/01 - 108/05/15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廠商代碼_2 42594969
廠商名稱_2 奇銘電機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_2
廠商代碼_3 84601837
廠商名稱_3 儒鑫工程有限公司
廠商代碼_4 12683726
廠商名稱_4 巨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品項數 1
品項名稱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會議室第2備援發電機汰換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 超馬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249,000元
底價金額 355,000元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249,000元
未得標廠商 巨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291,000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金額_2 298,800元
未得標廠商_2 奇銘電機有限公司
標價金額_3 294,000元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8/03/08
決標公告日期 108/03/18
契約編號 108購9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249,000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本案於3月8日完成標價偏低審查,認為廠商說明合理,無降低品質及不能誠信履約之情形,依「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四項機關執行程序一,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廠商超馬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財物案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3.79.49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附加說明 1.本案於3月6日下午2時30分開標,經資格及價格審查,投標廠商均符合資格。 2.開啟底價封後,廠商「超馬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報價為新台幣 24萬9,000元為最低,惟標價低於底價之80%但在底價70%以上。 3.本案依據投標須知第61點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然未低於「判斷基準之80%」時,本機關得照價決標予最低標。但本機關如認為其總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者,仍得依前目執行程序辦理。」本案雖未低於判斷基準之80%,但本所認為標價偏低,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先行保留決標,並請最低標廠商於3月7日下午12時前提出書面說明。 4.本案於3月8日完成審查,認為廠商說明合理,無降低品質及不能誠信履約之情形,依「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四項機關執行程序一,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廠商「超馬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無需繳交差額保證金。 5.本案由保留決標逕轉為決標,決標廠商為超馬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49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機關代碼
3.79.49
單位名稱
民政課
機關地址
116臺北市 文山區 木柵路3段220號9樓
聯絡人
黃如郁、鄭全祐(208)
聯絡電話
(02) 29365522 #321
傳真號碼
(02) 29365036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8/03/06 14:30
原公告日期
108/02/23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文山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環境保護產品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採購契約範本
投標廠商家數
4
廠商代碼
23869328
廠商名稱
超馬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235 新北市 中和區 興南路2段114巷21弄4號
廠商電話
(02) 29469866
決標金額
249,000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8/04/01 - 108/05/15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廠商代碼_2
42594969
廠商名稱_2
奇銘電機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_2
廠商代碼_3
84601837
廠商名稱_3
儒鑫工程有限公司
廠商代碼_4
12683726
廠商名稱_4
巨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品項數
1
品項名稱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會議室第2備援發電機汰換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
超馬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249,000元
底價金額
355,000元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249,000元
未得標廠商
巨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291,000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金額_2
298,800元
未得標廠商_2
奇銘電機有限公司
標價金額_3
294,000元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8/03/08
決標公告日期
108/03/18
契約編號
108購9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249,000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本案於3月8日完成標價偏低審查,認為廠商說明合理,無降低品質及不能誠信履約之情形,依「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四項機關執行程序一,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廠商超馬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財物案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3.79.49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附加說明
1.本案於3月6日下午2時30分開標,經資格及價格審查,投標廠商均符合資格。 2.開啟底價封後,廠商「超馬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報價為新台幣 24萬9,000元為最低,惟標價低於底價之80%但在底價70%以上。 3.本案依據投標須知第61點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然未低於「判斷基準之80%」時,本機關得照價決標予最低標。但本機關如認為其總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者,仍得依前目執行程序辦理。」本案雖未低於判斷基準之80%,但本所認為標價偏低,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先行保留決標,並請最低標廠商於3月7日下午12時前提出書面說明。 4.本案於3月8日完成審查,認為廠商說明合理,無降低品質及不能誠信履約之情形,依「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四項機關執行程序一,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廠商「超馬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無需繳交差額保證金。 5.本案由保留決標逕轉為決標,決標廠商為超馬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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