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8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120號12樓 秘書室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期8個月,後續擴充條件依本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計算,惟未滿1個月,以實際工作天數按比例計價,並需待機關115年度及116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再行支付(增購上限金額新臺幣212萬2,416元)。後續擴充條件依本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增購方式以換文方式辦理,不再另行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120號12樓 秘書室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120號12樓第二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履約執行順遂,收取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120號12樓 秘書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勞務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標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J101010 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 非拒絕往來戶。
c. 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
其他:附加說明
【公告底價】:本案底價新臺幣154萬3,000元整。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至本所12樓秘書室(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120號12樓),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購領。
(2)郵購需自付回郵信封,請自行斟酌郵件往返時間。
(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書面招標文件每份售價新臺幣100元,採現金付款;電子領標每份50元及系統使用費。
3.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本案不允許暫停營業廠商參與投標、不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5.開標方式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6.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2月7日前,以書面向本所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截止收件日之前5日(即114年12月1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7.本案採總價決標。
8.本案免收押標金,得標廠商需繳交履約保證金10萬元整。
9.人工領標或電子領標人工投標者,皆應檢附領標憑據以利查核。
(1)本採購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採人工領標者,得持原人工領標憑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並檢附原人工領標憑據辦理投標。電子領標者請自行重新下載招標文件並檢附更新後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2)為配合市府節約用紙政策,惠請採人工領標之廠商,預先電話通知俾利本所控制招標文件份數減少浪費亦可縮短您等待招標文件列印的時間,本所感謝您的配合。
(3)依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前各機關(基金)辦理採購招標之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1目規定先保留決標,俟115年預算通過再行決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