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bo_ad0317@gov.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2023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30號4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專人及郵遞購領:收取紙本文件費每份新臺幣100元整(現金支付)
開標地點
112023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30號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30號4樓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112年6月29日【預定112年6月25日至112年6月29日(由廠商安排飛機航班往返,為期5天4夜行程)】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902011旅行業(交通部核發綜合或甲種以上旅行業執照)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户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投標須知第十三條第(二)款第1目之規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依規定將投標文件分別裝訂後,一併裝入投標封套(箱)內書面密封,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本機關投標,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二、請將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黏貼於投標封(封套)外,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三、服務建議書【檢附詳細價目表(檢附價格明細表(報價內容為含稅價)】及附件計1式10份(正本1份,副本9份),請依評審須知、投標須知及需求說明書製作。
四、投標文件及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投標須知第五十七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標。
五、電子契約副本採用市府電子文件服務平台(MyDoc)製作【廠商請依臺北市政府電子契約廠商操作手冊,先行至臺北市政府電子文件服務平台(MyDoc)註冊帳戶,以利透過臺北市政府電子文件服務平台(MyDoc)製作】。
六、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七、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一) 專人領購:地址: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30號4樓秘書室總收文處
(二) 郵遞領購:請於信內書明招標名稱、收件人姓名、地址,附30X40公分回郵信封(回郵信封上貼足限掛郵資107元),連同文件費 (以郵政匯票,受款人為臺北市北投區公所),郵寄至臺北市北投區公所秘書室總收文處(112023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30號4樓),廠商請自行計算郵遞送達時間。
(三) 電子領標:詳電子領標作業說明。
八、詢問招標文件內容請電洽本所民政課承辦人張小姐,電話:02-28912105轉220。
九、詢問招標相關程序請電洽本所秘書室承辦人林先生,電話:02-28912105轉366。
十、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前(民國112年3月19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所請求釋疑,本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3月22日前(不逾截止投標日前1日)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一、本案開標時進行資格審查,評審會議時間於確立後將另行通知符合資格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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