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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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30號4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30號4樓閱卷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寄或專人送達至本所秘書室總收文處(11230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30號4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甲級電器承裝業
2.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採電子領標者或人工領標,均須附上領標憑據書面明細,一併裝入封套內。
2.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前(即民國105年10月1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即105年10月1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3.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異議者,應於民國105年10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招標機關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答復提出異議之廠商。
4.有關招標文件內容請電洽本所秘書室承辦人陳先生,電話:02-28912105轉365。
5.有關招標相關程序請電洽本所秘書室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2-28912105轉366。
6.本行政中心水電設施維護保養業務委外服務,為確保廠商技術及服務供應是否符合本所需求,請廠商投標前先行至現場勘查。
7.價格文件應裝入投標書、詳細價目表。
8.投標廠商得使用第一次招標所購領之電子(或紙本)領標憑據投標。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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