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8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8樓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曆天內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a.承攬⼯程⼿冊(⼿冊內容應包括負責⼈、專任⼯程⼈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 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 為不合格標)。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2)E102011⼟⽊包⼯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 之業者,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額⾼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 不得做為決標對象。承攬⼯程造價限額認定,依「營造業承攬⼯程造價限額⼯ 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2條及第4條之1規定辦 理。):
a.承攬⼯程⼿冊。(⼿冊內容應包括負責⼈、獎懲紀錄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 者,為不合格標。)
b.⼟⽊包⼯業登記證。(如承攬⼿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3)E801060室內裝修業:
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專業施⼯廠商□專業設計廠商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及最近3年
內無退票紀錄之信⽤ 證明 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期,應為截⽌投 標⽇前半年以內。(2)票據 交換所、⾦融機構或政府 電⼦採購網出具之第1類
或第2類票據信⽤資料查 覆單。(3)查覆單上應載 明: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 換機構。b.非拒絕往來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d.資料查詢⽇期。e. 廠商統⼀編號或名稱。(4)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 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 標。(5)其餘詳投標須知第 13點第(⼆)項規定。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不得。
評選會議
※經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之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履約規定
※如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知單開立期限。
其他
※廠商提出疑義及機關釋疑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6月18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所請求釋疑,本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5年6月2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廠商投標應檢附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以利查核。本採購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採現場領標或郵寄領標者,得持原領標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並檢附原領標收據辦理投標。電子領標者請自行重新下載招標文件並檢附更新後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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