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8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8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8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J101990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 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2)票據交換所、金 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3)查覆單上應載明: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b.非拒絕往來戶。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d.資料查詢日期。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4)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5)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二)項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不得。
※本案採固定價格給付(仍應填寫詳細價目表,作為評審之參考依據),契約金額為新臺幣41萬4,000元。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1.得標廠商履約期間表現良好,且無違約情事,於契約期滿前2個月以書面通知機關,經機關審查同意,得標廠商有優先續約15個月(114年10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之權利,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69萬元整。2.總預算之審議如不能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本所得通知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上限2個月(116年1月1日至116年2月28日止),擴充金額上限9萬2,000元。3.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免辦理議價程序,以契約變更,換文方式辦理。
※評審會議:經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審之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廠商提出疑義及機關釋疑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11月2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所請求釋疑,本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11月2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廠商投標應檢附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以利查核。本採購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採現場領標或郵寄領標者,得持原領標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並檢附原領標收據辦理投標。電子領標者請自行重新下載招標文件並檢附更新後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