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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後續擴充期間上限為14個月(期間為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29萬7,736元,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不另辦理議價,以契約變更,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8樓士林區公所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350元整,現金支付。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8樓士林區公所登記桌辦公室。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0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或I801011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因107年度本所預計建置停車場自動收費系統,待建置完成後,屆時如需停車場人力管理調整,得標廠商應無條件配合辦理,並依契約變更方式,調整契約價金。
※廠商提出疑義及機關釋疑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2月19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所請求釋疑,本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12月2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162萬3,000元。
※預定決標日期:同開標日期。
※廠商投標應檢附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以利查核。本採購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採現場領標或郵寄領標者,得持原領標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並檢附原領標收據辦理投標。電子領標者請自行重新下載招標文件並檢附更新後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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