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9號5樓
電子郵件信箱
bl-chalinwo@mail.taipe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履約情形良好、無重大瑕疵,機關得要求廠商依照本契約之條件、單價續約核算款,以換文方式替代議價程序,辦理後續擴充1年(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9號5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取電子光碟酌收工本費50元
開標地點
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9號5樓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9號5樓秘書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11年10月20日府授工採字第1113030011號函修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僅須任一項符合
一、E601010電器承裝業(丙級),並檢附電器承裝業登記證及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E606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並檢附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及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I801011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並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
四、經政府登記核可之公司行號或法人,其營業項目或設立宗旨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電器或設備)相符合。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自公告日起至111年12月26日下午5時止。
2.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電子領標系統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3.人工領標:
(1)於本所5樓秘書室販售電子光碟(為響應環保,恕不提供紙本),請預先電話通知,俾利本所控制招標文件份數減少浪費,亦可縮短您等待招標文件光碟燒錄的時間,感謝您的配合。
(2)採用人工領標者,應於投標時檢附收據正本等相關內容之紙本一併置入外封套內,併投標文件寄(送)達本所。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本案電子領標本所不收費;現場領取者電子光碟者酌收50元工本費;郵購者請附100元郵資及大型回郵信封乙個,多退少補並請自行斟酌郵件往返時間 。
其他
1.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訂有底價,公告底價為新台幣58萬5,000元整。
2.廠商請於截標前寄達或送達本所秘書室,逾時無效(以本室收件時間為憑),且一律不接受當場補件。外封套並請標示標案名稱、案號、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若有誤寄文件,本所概不負責。
3.因颱風等天災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4.廠商對本案之規格內容如有疑問,請洽秘書室施正文先生,聯絡電話:27925828轉327。
5.投標廠商對本招標文件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期限前(即111年12月22日前)以書面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即111年12月26日前),本所電話02-27925828,傳真02-27918984,地址為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9號5樓。
6.本案預訂決標日期為111年12月27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