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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西北區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文書股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西北區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事務股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7年11月22日府工採字第1076013321號函修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僅須任一項符合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不限章程內容)
又「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且得參與之情形詳投標須知第8點及第15點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為108年6月4日;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1日(108年6月16日)。
2.本案以固定費用新臺幣1980萬元決標,招標文件不含投標書及價格封,廠商投標文件亦無須檢附投標書,惟請依「評選須知」於服務建議書載明經費細目說明,並將經費明細表訂入服務建議書,俾利採購評選委員會審酌廠商價格合理性。廠商報價高於前揭固定費用者,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函函頒「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及招標文件規定,不予決標;如低於前揭固定費用,則視為投標廠商之回饋,以該報價決標。
3.履約保證金:新臺幣0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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