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91 已決標公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委託辦理「私立文修非營利幼兒園」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決標日:106/05/26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財團法人三之三生命教育基金會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2,830,210
原始預算
$ 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機關代碼 3.79.4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2 - 教育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吳宇涵
聯絡電話 (02)27208889#1087
機關代碼 3.79.4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西北區
聯絡人 吳宇涵
聯絡電話 (02)27208889#1087
傳真號碼 (02)27593369
電子郵件信箱 edu_pse.38@mail.taipei.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預算金額為0理由 由廠商向家長收取費用,本局無編列預算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受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連續3學年通過績效考評且有意延長契約者,應於契約屆滿8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通過者得延長契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4學年,並以延長一次為限,續約時機關保有重新議定條件的空間。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5/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6/19 17:00
開標時間 106/06/20 14:0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南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2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事務股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臺北市政府106年4月26日府授教前字第10634062300號函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開辦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餘詳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105年5月13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6600號函修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應為「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或「學校」,分述如下: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例如:法人登記證書)。 b.為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或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或教保服務人員福祉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2.學校: a.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b.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之私立大專校院。 投標廠商應付資格文件,請詳見本案投標須知第十三點及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一、本案招標機關提供公有房地設備,供廠商營運非營利幼兒園使用,但不額外支付廠商費用,由廠商向家長收取費用,爰本局預算金額為0元。房地設備為無償提供使用,廠商無須支付招標機關權利金、房地使用費或回饋金。 二、本案採固定費率決標,4學年履約期間總營運成本新臺幣5,283萬0,210元。總營運成本高於前揭固定費率者,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函函頒「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及招標文件規定,不予決標。 三、本案履約期間: 1.廠商應自機關通知開辦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履行履約標的之供應;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雙方應於開辦日前完成委託營運標的物之點交。 2.有關本案開辦日預估為106年8月1日,惟視本局另案辦理之幼兒園整修工程完工情形,履約期間得延後約1學期,實際開辦日仍以本局通知為準。 四、本案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請詳如評選須知規定。 五、預定決標日:資格審查後1個月內。 六、廠商提出疑義期限及機關釋疑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為106年6月6日;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1日,即106年6月16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6/19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4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吳宇涵
聯絡電話
(02)27208889#1087
機關代碼
3.79.4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西北區
聯絡人
吳宇涵
聯絡電話
(02)27208889#1087
傳真號碼
(02)27593369
電子郵件信箱
edu_pse.38@mail.taipei.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預算金額為0理由
由廠商向家長收取費用,本局無編列預算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受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連續3學年通過績效考評且有意延長契約者,應於契約屆滿8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通過者得延長契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4學年,並以延長一次為限,續約時機關保有重新議定條件的空間。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5/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6/19 17:00
開標時間
106/06/20 14:0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南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2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事務股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臺北市政府106年4月26日府授教前字第10634062300號函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開辦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餘詳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105年5月13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6600號函修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應為「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或「學校」,分述如下: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例如:法人登記證書)。 b.為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或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或教保服務人員福祉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2.學校: a.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b.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之私立大專校院。 投標廠商應付資格文件,請詳見本案投標須知第十三點及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一、本案招標機關提供公有房地設備,供廠商營運非營利幼兒園使用,但不額外支付廠商費用,由廠商向家長收取費用,爰本局預算金額為0元。房地設備為無償提供使用,廠商無須支付招標機關權利金、房地使用費或回饋金。 二、本案採固定費率決標,4學年履約期間總營運成本新臺幣5,283萬0,210元。總營運成本高於前揭固定費率者,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函函頒「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及招標文件規定,不予決標。 三、本案履約期間: 1.廠商應自機關通知開辦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履行履約標的之供應;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雙方應於開辦日前完成委託營運標的物之點交。 2.有關本案開辦日預估為106年8月1日,惟視本局另案辦理之幼兒園整修工程完工情形,履約期間得延後約1學期,實際開辦日仍以本局通知為準。 四、本案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請詳如評選須知規定。 五、預定決標日:資格審查後1個月內。 六、廠商提出疑義期限及機關釋疑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為106年6月6日;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1日,即106年6月16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6/1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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