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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包含後續擴充,辦理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新臺幣130萬元整,擴充期間同契約履約時間(擴充經費為本案遞延工程標餘款、各項補助款或校務基金支應併決算處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1號總務處營繕組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結案止,餘詳契約書第七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執有政府核發證照之執業建築師(建築師開業證書及建築公會會員證)、領有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或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建築師技師執業執照、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領有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有效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4.本案不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6.本案不支付預付款。
7.評選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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