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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後,機關如有需求,得要求廠商延長履約期限3個月,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101號行政大樓1樓總務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101號行政大樓1樓總務處文書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凡持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自來水館承裝商、電器承裝業、冷凍空調業等相關行業廠商);同時未經依政政採購法停權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公告底價:新臺幣1,290,000 元整。
2.本案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為新台幣50,000元整。
3.預定決標日期同開標日,機關如因故延期決標,投標廠商得以書面主張,該報價逾原預定決標日以後無效,若未以書面主張,則視為同意延長其報價有效期至實際決標日止。
4.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5.收受投標文件時間:投標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內送達,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6.招標文件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聯絡電話:02-28718288、傳真號碼、02-28753988、地址:臺北市忠誠路2段101號分區總務組。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